来源:迁西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10-22 10:30:00 阅读量:3601
中共迁西县纪委
迁西县监察委员会
关于强化监督优化营商环境有奖举报办法(暂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第十四次党代会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发挥纪检监察机关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影响和破坏营商环境问题,推动构建积极健康的“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第一章 受理范围
第一条 对党组织、党员在涉企服务中违反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第二条 对监察对象在营商环境问题方面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第二章 破坏营商环境行为九种情形
第三条 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不到位,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不力,惠企政策落实不力、措施不到位、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的。
第四条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违规接受企业高消费娱乐活动,以及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占用企业财务的。
第五条 各部门、窗口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办理群众和涉企事务时,服务流程不优、执行公务不文明、工作作风生硬、态度蛮横粗暴的。
第六条 不履行岗位职责,对优化营商环境不重视、不研究,决策部署不民主、不科学,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给企业造成工作延误或损失的。
第七条 向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违反规定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处罚,办“关系案”“人情案”的。
第八条 在服务企业中利用职权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贪污侵占,利用办事平台寻租牟利,内外勾结以“托”谋利的。
第九条 不按规定提供行政审批服务、兑现办理承诺,工作时间聊天拖延、脱岗漏岗,群众办事找不到人,无视群众诉求,未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和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造成“脸难看、事难办、多次跑、来回跑”等衙门作风的。
第十条 重审批、轻监管,重处罚、轻服务,滥用职权,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第十一条 其他违反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十二条 奖励举报损害营商环境违纪违法行为,坚持积极鼓励、专人负责、专线举报、严格保密的原则。举报途径如下:
(一)来信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景忠东街23号中共迁西县纪委信访室;
(二)来访地址:县纪委监委信访室(县委办公楼122室);
(三)举报电话:0315-5612388;
(四)举报人举报时必须同时提供以下全部信息,提供的信息不详不全的不予奖励:
1.举报人姓名及通讯联系方式;
2.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具体位置和违法情形;
3.违纪违法行为的证据或者线索材料。
第十三条 举报问题线索请注明“优化营商环境监督举报”字样,纪检监察机关将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全县优化营商环境整治,严厉打击破坏营商环境的违纪违法行为,案件一经查实,给予一定现金奖励。
第十五条 按照“一案一奖”原则,对多人先后举报同一案件的,原则上奖励最先举报或对查破案件起关键作用的举报人。对联名举报的,由第一顺序举报人领取奖金,奖金由参与举报的全体人员自行分配。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故意实施破坏营商环境违法行为、捏造虚假举报材料、敲诈勒索被举报人并举报该行为的;
(二)举报人举报前,被举报人违法行为已被县纪委监委或其他机关知悉的;
(三)举报人为依法负有社会舆论监督、行政监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
(四)举报人为政务服务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包括辅助执法管理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前述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举报人的;
(五)举报内容经查证不属实等其他依法不应给予奖励的。
第十七条 县纪委监委原则上60日内对所举报事项调查完毕,经查证属实并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是否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举报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携带真实有效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等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逾期未办理领奖手续或者由于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有误导致30日内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有奖举报案件登记、受理、调查、审核及奖金发放、档案归集等环节工作,实行特别保密管理,由专人负责,其他任何人打听、干扰,即为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将奖励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会同审计等部门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对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受理、调查、奖励等有异议的,县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应当做好答疑解释工作。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串通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者在举报登记、受理、调查、审核及奖金发放过程中未及时履行工作职责、徇私舞弊或者违反保密规定泄漏举报案件信息的,由县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制作虚假证明材料举报的;
(二)制造破坏营商环境行为陷害被举报人的;
(三)以投诉举报敲诈、勒索被举报人的;
(四)举报人阻碍、干扰执法检查工作的;
(五)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迁西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一年,自2021年10月12日至2022年10月11日。
分享到:
©中共唐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唐山市监察委员会 版权所有 冀ICP备13016599号-1